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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某日,總務處通知我們:學生有申請借場地辦活動,請不要讓學生起營火,以免危險。
  主管提醒:一定要去看,以免發生危險。
  
  活動前一天,學生跑來,說:「已經向管理單位申請場地同意,要辦『營火晚會』,管理單位叫我們來問教官,由教官決定能不能決定升火。」
  我說:「我們是管學生的安全,突發事件處理,但學校『物』、『地』的安全,都有管理單位,總務處通知我們要注意不讓學生生火,我們會去看,但同不同意,並不 是我們的權責啊。」
  我說:「場地管理單位說可以起火,就可以起火;說不可以起火,那就不能起火。說『可以』或『不可以』,有那麼難嗎?」
  學生說:「那我們該怎麼辦?」
  我說:「場地不是我同意借啊,也是場地管理單位,請我們去注意不要讓學生生火,請同學問清楚,到底同不同意辦營火迎新。」
  學生:「但總務長說這問事務組長就好,事務組長說由教官決定就好。」
  我說:「那我說不可以生火,你們會理我嗎?」
  學生笑了。

  過了兩天,又有學生拿著場地借用申請單跑來教官室。學生說:「總務處說:『因為要起火』,所以要經過教官同意。」

  我們的重要性,就是幫不想承擔責任的單位背書。

  想起當年,總務處某位先生說:「流浪狗不是應該教官管的嗎?!」

  原來,被認定,只要是畜生都歸我們管。只要是人家不想管的,都丟來給我們。沒有人想知道,到底應該誰來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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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摩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